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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章程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章程(试行)
  • 栏目:教风
  • 时间: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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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学院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成立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对学校常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准确地掌握教学第一线的有关信息,为学校及教学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条 本章程主要作为“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及其所属人员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依据本章程接受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日常工作由教学督导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是在院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的领导下,对全校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各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的组织。

第五条 “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组长三名、督导若干名。

第六条 “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三章 聘任

第七条 “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的成员由各学院向督导团推荐一定数量的人员,经教学督导团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至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而产生。

第八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资深教师或对学校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中青年教师及教学管理干部;

(二)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三)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教学评估能力;语言表达、文字总结能力强;

(四)坚持原则,团结同志,有科学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教学督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中止聘用: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不能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导任务者;

(三)不能实事求是和坚持原则,在督导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者。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教学督导活动;

(二)协调教学督导与各单位的关系;

(三)负责督导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

(四)每个学期末,在小组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全校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督导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对普洱学院教学督导进行分组,组织、督促教学督导开展工作;

(二)在学期初、学期末组织召开全体督导会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督导会。

第十二条 督导工作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学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协调本组教学督导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对本组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及总结;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与教学工作、学风、教风等各方面相关的意见和要求;

(四)原则上每个月组织召开一次本小组例会,召集本组成员交流督导工作经验、研讨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的有关问题,形成小组书面意见,并及时反馈至被听课单位;

(五)每学期最后一周内,分析整理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并将书面“工作总结”交至督导团办公室;

(六)履行教学督导的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职责:

(一)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并认真填写相关评价表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课时,听课后需与授课教师交流意见;

(二)参与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有关活动和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大纲制定与完善、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授课质量、学生课堂状态、实践教学和教研活动开展等;

(三)每学期末提交一份教学情况分析报告,对突出的问题,应及时与本组组长、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协调、解决;

(四)研究教学中出现的典型问题,会同本组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调查研究报告,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五)完成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本组组长委托的其它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每学期初教学督导团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确定本学期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重心。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分三个工作组开展工作:人文科学组、社会科学组、自然科学组。

第十六条 根据本学期工作计划,教学督导团各小组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提出听课意见,经书面汇总后交至教学督导团,并将督导小组成员集中讨论形成的意见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和授课教师。

第六章 权利

第十七条 “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有权对普洱学院全体教师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有权随堂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成员有权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随时查阅教师教学教案、讲稿、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教学资料档案等。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有权对学校有关教学改革与教学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各学院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可以就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以小组形式形成科研团队,优先申报科研、教改项目。

第二十三条 “普洱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按学校有关规定,根据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作酬金和待遇。

第七章 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参加教学督导会议时,任何教学督导团成员不得迟到、缺席或早退,有事不能出席者需向组长提出,并由组长向主任或副主任申请,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成员必须按时上交督导办公室要求上交的各类材料,积极地参与教学督导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督导工作完成后,对于授课教师的评价及反馈意见,教学督导团成员必须为授课教师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订权属学院教学督导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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