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教学质量是高等院校的生命线,是学校综合实力的反映。教师课堂教学水平是决定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估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地进行教学管理,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
(一)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普洱学院“全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的发展目标为指导,切实落实“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提高质量”。
(二)通过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动态的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师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讲授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三)为教学管理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学现状提供信息,以促进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以调动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总目标是“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导向原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不仅是评价教师目前课堂教学质量的标准, 更要成为教师教学工作的努力方向。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教学活动, 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坚持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原则。就既要评教师的教,也要评学生的学;既评教学的结果,也评教学的过程。
(三)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结果进行评价,更要在评价过程中帮助教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其改进提高。
(四)坚持评价主体多元化原则。评价主体由学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系院构成,使评价结果更为客观真实。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评价标准公开,评价主体公开;保证所有教师在同一标准下接受评价;所有有异议者均可提出复议。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成员为各学科的专家。主要职责:了解和监督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全过程;根据《普洱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表)(见附件1),负责通识教育平台课的评价工作;受理复议。
(二)按一级学科成立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主要职责:根据《普洱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表),负责专业课程的评价工作。
(三)成立院系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根据《教师教学常规工作监测评价表》一级指标(见附件2),负责制定二级指标和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完成教学常规的监测评价工作,做好学生评价工作的安排和评价结果的反馈。
四、监测评价对象
每学期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五、监测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课堂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四方面的评价。
(二)教学常规,主要包括教学文件(大纲、计划、教案、课件)、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作业布置批改、试卷命题评阅、成绩提交)、教学工作态度、日常课堂教学情况的评价。
六、监测评价的方式和要求
(一)监测评价方式
1.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2.教学质量评估成绩由学生评价、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和学院评价三部分组成。学生评价占40%,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占30%,院系评价占30%。
(1)学生评价
每学期第14—15周安排学生通过网上对《普洱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表)(见附件3)评分的方式进行评价。学生评价对象为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教务处负责网上评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若出现某门课程评分都是满分,则重新测评。
(2)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
教学指导委员根据学校安排,采取集中评价或随机评价的方式进行评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不少于1课时,认真填写《普洱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汇总报送评价结果。
(3)院系评价
院系自主安排日常课堂教学情况评价工作,每学期第2周检查评价教师的课程教学文件、上学期试卷评阅和试卷分析报告;18周检查评价作业布置批改情况,审核试卷命题情况;19周汇总报送最终的教师教学常规工作监测评价结果。
(4)若出现各方面评价差异过大者,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重评。
(二)监测评价要求
1.除新入职教师(工作未满两年)外,其他任课教师每门课程每学年必须接受一次评价,于课程开设学期(学年课为下学期)的第12—14周进行。新入职教师每学年接受两次评价,第一次评价是为其教学进行诊断,安排在上学期第12—14周进行,第二次评价安排在下学期第12—14周进行。只有学期课的新入职教师,第一次评价安排在任课学期第7—9周进行,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后给出意见和建议,并限定改进时间;第二次评价安排任课学期第15—17周进行。
2.承担多门课程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取所承担课程成绩的均值。
3.各院系应充分重视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增强学生教学评价的自我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提高学生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4.全年无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外进修学习的教师不参加评价。
5.一学年中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根据教学事故的认定等级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6.凡在评价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当年履职考核不合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评价结果的加权计算及等级
(一)计算方法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总成绩由学生、教学委员会和院系评价结果分别按40%、30%和30%的权重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Σ(评价总分)=A(学生评价得分)×40%+B(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得分)×30%+C(院系评价得分)×30%。
(二)等级
评价结果分为5等: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八、评估结果的运用
1.教务处每学期期末汇总评价结果,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内公布。
2.评价结束后,有异议的教师可向教务处申请复议,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给出复议结果。
3.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教学项目申报、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和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4.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返岗任教。
5.第一次评价基本合格的教师,扣除本学期课时酬金总额的10%,不合格教师,扣除本学期课时酬金总额的20%。经培训合格上岗后复原。
6.对第一次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给予整改机会,若第二次评价还不合格,扣除其本学期课时酬金总额的50%。并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7.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奖励本学年课时酬金总额的20%。
九、其他
1、本方案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